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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各银监分局、平潭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z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z2018�{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责任编辑:fjk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