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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福建省12366纳税实务常见问答(2)

时间:2019-10-29 14:39来源:未知 作者:fjkj 点击:
25.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

 
25.个人在一个月内多次取得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分次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就一个月内同一项目发放的劳务报酬合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因此,个人转让继承取得的房产,必须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27.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在个人所得税上适用何种税目。
 
28.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内退取得企业发放的一次性补偿金,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9.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0.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但已缴纳社保费,是否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二、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能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1.2019年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因此,2019年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
 
32.退休人员收到补发的职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3.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什么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4.老师参加高考监考收到监考费,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因此,如果监考费是老师任职受雇的学校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老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监考费是作为劳务报酬由其他单位发放的,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5.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因此,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与房产,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36.企业邀请专家来开展学术交流,并向其发放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企业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7.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是否需要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停留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入境内工作天数。
 
38.个人技术入股企业递延纳税期间,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个人是否还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第101号)规定:“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此,个人需要在破产清算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以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9.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是否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
 
四、关于税收征管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不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责任编辑:fj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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