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及参保人: 为落实《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2019年12月31日
厦医保〔2019〕126号
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19〕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上述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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