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外来员工不缴纳。 二、政策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无需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将依据政策生成各单位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