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问: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现行立法,疫情防控期间,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例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