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房租和做好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三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明政办〔2020〕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政〔2020〕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企业房租和做好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资函〔2020〕1号)文件精神,做好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工作 (一)对承租市级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市直相关管理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尽快组织实施租金减免惠民政策,并确保减免工作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格、及时高效。 (三)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尽快将减租政策落实到位。承租人应于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前向市直相关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市直管理单位审核后直接办理。 (四)市直相关管理单位(资产纳入统一管理)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减免情况(含明细)送市资产中心核实后,再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以及时核减当年租金收入。 二、做好疫情防控资产管理工作 (一)简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二)统筹调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审批权限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可按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完善内部管理。市直部门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加强资产管理部门与采购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按规定入账。 (四)规范资产处置。疫情结束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三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明财资〔2019〕10号)文规定进行处置。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市直单位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压实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和防控资产保障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出现借机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市直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疫情防控期间房租减免和防控资产管理的督导检查,杜绝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对于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