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各银监分局、平潭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z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z2018�{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