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
时间:2019-10-14 21:56来源:未知 作者:fjkj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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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计划财政局): 为确
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计划财政局):
为确保鞋业相关涉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加力提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9〕55号)规定,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兑现奖励,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财政局
2019年9月30日
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兑现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鞋业转型升级,确保鞋业相关涉税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加力提效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9〕55号)规定,依法依规准确、及时兑现奖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符合莆政综〔2019〕55号规定条件的生产型和商贸类鞋业企业,且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并经市工信局、商务局综合认定、发布的“白名单”鞋业企业(以下简称“白名单”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所得部分,由县(区)政府“即征即奖”。
“白名单”企业通过租赁厂房开展鞋业生产经营的,租赁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发票信息与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标的物面积信息一致的,给予承租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所得部分奖励补助。
若“白名单”企业通过租赁非独立计税的部分厂房,且租赁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按其租赁厂房面积分摊计算其承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给予承租方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县(区)所得部分奖励补助。出租方按照政策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奖励补助时,应相应剔除上述已由承租方获得奖励的“房土两税”基数
税收贡献增量奖励:以上年度为基期,市、县(区)税收贡献新增部分(新投产企业按30%折算),由县(区)政府给予全额奖励,涉及市财政部分,通过上下级结算。
二、 核实认定
符合条件的“白名单”企业,须填报《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莆田市稳鞋企促升级新十条措施税收贡献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兑现奖励资金所需相关材料》(见附件3),按照财政隶属关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收集、分送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税务部门负责核对企业填报的税收总额、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租金完税情况等相关涉税信息。
工信部门、商务部门各自负责“白名单”企业资质、新投产以及“租赁厂房用于鞋业生产经营”、租赁合同协议、租金发票凭证等情况的认定。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认定后的情况负责核实、测算,并对符合条件的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等规定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三、 其他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可按季度申请,于次季度首月申请;也可按年申请,于次年第一季度申请;涉及厂房租赁的,按年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入库时间和入库金额情况据实填列。
(二)税收贡献增量补助按年于次年第一季度申请。税收贡献总额、各税种根据实际年度入库时间和入库金额据实填列。
(三)对隶属于县区(管委会)企业的奖励资金,涉及市级财政集中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县区申请及兑现情况等,通过上下级结算给县区(管委会)。
(四)申请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资金,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仙游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财政奖励补助兑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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