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单 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根据省政府办 公厅《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 政办〔2019〕34号)要求,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和调研摸 排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职能作用, - 1 -
建设财务规则的通知》(闽财建〔2016〕83号),对项目预决算报 审标准、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批权限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进一 步强化了财政预算执行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当前, 中央及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决 策,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同时 也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 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重 要性,按照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效能,压 减评审时限,条件具备的要按规定将业务流程统一纳入“窗口” 管理,不断健全评审管理机制,创新评审管理手段,强化服务保 障,始终把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出发点 和落脚点。 二、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的项目 1.由省财政全额拨款 400万元(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 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 息化项目)预算。 2.省财政性投资在 400 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 20% (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建 设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信息化项目)预算。 3.省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 - 2 -
设、信息化项目)。 4.按照要求需要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预、决(结)算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 (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评审的项目 除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复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含涉 密项目)均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 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县项目评审管理 市、县可参照省级做法,进一步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环 节,提高投资评审门槛,具体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研 究确定。 三、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限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项目 对纳入省级财政部门评审管理的项目预算,按以下规定执 行:10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收齐资料后(下同),评审时 限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含,下同);1000-3000 万元(不含)项 目,评审时限不超过 15个工作日;3000-5000万元(不含)项目, 评审时限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5000 万元以上项目,评审时限不 超过 2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评审时限可适当 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0个工作日。 - 3 -
对于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预算,按照改革要求, 参照省级财政部门做法,进一步压减评审时限,具体由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 (三)市县项目评审管理 市、县要参照省级做法,抓紧研究进一步提高对纳入财政投 资评审管理的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强化预算部门的主体责任, 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按要求进一步压减预算(控制价)评 审时限。具体如下:对外承诺评审时限超过 60个工作日的,要压 减至 30个工作日以内;对外承诺评审时限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要压减至 25个工作日以内;对外承诺评审时限超过 25个工作日 的,要压减至 20个工作日以内;对外承诺评审时限超过 20个工 作日的,要压减至 1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重大)项目,核准后, 评审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40个工作日。 若市县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对评审时限另有规定的,按当 地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 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工程项目评 审管理,规范评审活动,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并根据我省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简化评审环节,提高评审时效, - 4 -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内部制 度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明确职责划分,规范工作流程,做 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先评审,后安排 预算”、“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 机制。经审核批复的项目预决算结论,作为预算控制、政府采购、 款项拨付、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的 依据。 五、附则 (一)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参 照本通知并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闽财建〔2016〕83号等相 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9月 12日 (责任编辑:fjkj) |